青岛市分析测试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青岛市分析测试学会(英文名称:Society of Analysis & Testing Qingdao)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分析测试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,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,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,建立党支部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,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,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,求真务实,开拓创新,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,为青岛市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贡献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,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:青岛市南海路七号。活动区域为青岛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七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
(一)开展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思想,促进学科发展;
(二)普及科学知识,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,推广先进技术,提高全体会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;
(三)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相关科学技术政策、法规制定及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;
(四)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;评选表彰科学技术成果;
(五)组织编印学会论文集,建立学会交流网站及平台,定期表彰奖励学会优秀论文及成果;
(六)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;
(七)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,坚持创新驱动发展,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;
(八)举办分析仪器及设备展览会;
(九)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。
(十)积极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。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开展分析测试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,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,接受委托承担分析测试项目技术评估、成果鉴定、先进分析技术及仪器推广及学术交流等服务工作。
第九条 活动原则
(一)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(二)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,须尊重科学,诚实守信,不弄虚作假,维护国家、集体的利益;维护本团体的公正形象。
(三)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组成。
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承认本学会的章程;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从事分析测试方面或相关的技术工作,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组织委员会初步审查后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有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;
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;
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有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执行本学会的章程和决议;
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;
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。
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
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;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决定终止的会议,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,决议即为有效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在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,由秘书处负责本学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召开会员大会;并向其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授予荣誉职务;
(九)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增补理事,须经会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。
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增补常务理事,应经理事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。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条 秘书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思想端正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道,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,在分析测试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;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,制定会议制度、人事制度、财务管理制度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,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支部。设支部书记一名,支部委员7名。本团体党支部在青岛市科协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团体及个人会费;
(二)捐赠或资助;
(三)咨询服务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(/代表)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;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1年4月20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岛市分析测试学会理事会。